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本周出臺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8-09-16 13:44:00
通過稿微調了勞動者合同解除條件、勞務派遣特別規(guī)定和法律責任等條款
記者日前從權威部門獲悉,受各方關注的《勞動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規(guī)--《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將在本周五(19日)對外公布。屆時,國務院法制辦將聯(lián)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和征求意見稿相比,在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務派遣特別規(guī)定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條例通過稿增加了條款,對勞資關系的格局進行了微調--但其本身并沒有超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大方向。
9月3日,國務院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條例通過稿")。此前的5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公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相比征求意見稿,條例通過稿條款從45條縮減為40條。此外,這次修改將集中在具體措辭上,主要格局難見大的改動。
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勞動合同法最被資方關注的內容,多被解讀為資方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此,征求意見稿列出了14種情形,表明用人單位可在相關情形下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這14種情形,本身并沒有超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范疇,只是對原有條文規(guī)定的一種梳理。在曾經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工作、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看來,"實際上是掐頭去尾,將勞動合同法法條的前提和后果都去掉,剝離出這些條款。除了向用人單位解釋了一下原有條文外,沒有任何積極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過稿中,這個條款的適用對象不再局限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擴展為所有的勞動合同,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與此同時,針對勞方提出的意見,條例通過稿增加了一個條款,規(guī)定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這13種情形亦來自于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如協(xié)商解除、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等。"增加這個條款,是為從形式上達到平衡"。郭軍說。
另一個引人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的特別規(guī)定。北京外企人力資源公司(Fesco)等企業(yè)就曾上書反對征求意見稿中增加的對于勞務派遣的限制。而征求意見稿試圖定義勞務派遣崗位。根據(jù)征求意見稿,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yè)務工作崗位、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這個定義引起諸多爭議。Fesco就認為,草案實質上是進一步縮小了《勞動合同法》對派遣崗位的規(guī)定,超出了法定授權范圍。鑒于此,通過稿中取消了這個條款,擱置勞務派遣崗位的定義。這被認為是傾向于資方所作的相當有限的調整。
但與此同時,通過稿增加了對勞務派遣時間的限制。條例通過稿規(guī)定,用人單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勞動者連續(xù)工作滿兩年的,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據(jù)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研究員陳步雷分析,增加這個條款,意義在于限制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方式,避免其將長期合同短期化。
此外,在法律責任一塊,通過稿增加了一些明確的標準。對于違反規(guī)定不制定職工名單的企業(yè),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違反勞務派遣相關規(guī)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勞動法專家認為,條例通過稿的格局顯示了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勞方強勢的談判能力。但記者也獲悉,此次新條例醞釀過程中,以全國工商聯(lián)為首的資方亦積極參與到全部決策過程之中,這在以往還極為罕見。
但由于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新條例"輾轉騰挪"的空間的確有限。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表示,相比法律,實施條例只能在操作性和某些細節(jié)上做了調整,"不會改變《勞動合同法》的大方向"。
"勞動合同法是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而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法律位階決定了條例只能補充和解釋,不能改變勞動合同法的任何規(guī)定。"郭軍說。
記者手記>>
政府責任邊界在哪?
制定《勞動合同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建立合理的、市場化的勞動力定價機制。但目前的制度架構表現(xiàn)為:行政干預過度,尤其政府責任沒有得到明確界定。其具體表現(xiàn)是對勞資雙方剛性約束太多,彈性空間太小,勞資雙方主動協(xié)商的意愿和可能必然極為有限。本來勞資雙方互相權利與義務博弈的過程,變成了在政府這個"家長"下進行的"斗爭"。別忘了,政府本該是個"裁判。"(記者 賈林男)
信息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