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一人公司”堵不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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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時間:2005-10-30 08:08:00
27日下午四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闞珂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宣布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公司法》、《證券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相關內容之后,記者們迫不及待開始提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在提到《公司法》修訂過程中對于“一人公司”的爭議時用了“堵不如疏”四字來概括。
“對于是否允許一個自然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曾引發(fā)過熱烈討論。”他說,有意見認為,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很容易將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本人的財產相混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東只以其對公司出資承擔有限責任,這就容易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我們對這個問題反復進行了研究,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最后得出‘堵不如疏’的結論。”安建指出,從實際情況看,一個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的絕大多數,或者一個股東拉上自己的親朋好友作掛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觀存在,也很難禁止。許多國家對一人公司的態(tài)度也從過去的不允許發(fā)展到現(xiàn)在的允許。因此修訂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
“雖然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了,但并非所有投資者都將趨之若騖,理性的投資者會謹慎選擇一人公司形態(tài),因為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風險防范制度。”安建表示,首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3萬元相比較高,并且必須一次繳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予以公示;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在發(fā)生債務糾紛時,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斑@些規(guī)定,比其他國家關于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更為嚴格,既為公眾投資創(chuàng)業(yè)多增加了一條渠道,又有利于規(guī)范一人公司股東的行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產生的弊端?!?br> 據安建介紹,這次審議通過的公司法所做的修訂比較全面,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
首先,完善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包括較大幅度地下調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從原來的5萬至10萬元下調到3萬元),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擴大了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產范圍;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設立方式。
其次,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guī)定,包括完善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guī)定;增加了監(jiān)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jiān)事會會議制度,強化了監(jiān)事會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guī)定;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第三,充實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guī)定。
第四,健全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guī)定;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guī)定。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guī)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在提到《公司法》修訂過程中對于“一人公司”的爭議時用了“堵不如疏”四字來概括。
“對于是否允許一個自然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曾引發(fā)過熱烈討論。”他說,有意見認為,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很容易將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本人的財產相混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東只以其對公司出資承擔有限責任,這就容易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我們對這個問題反復進行了研究,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最后得出‘堵不如疏’的結論。”安建指出,從實際情況看,一個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的絕大多數,或者一個股東拉上自己的親朋好友作掛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觀存在,也很難禁止。許多國家對一人公司的態(tài)度也從過去的不允許發(fā)展到現(xiàn)在的允許。因此修訂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
“雖然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了,但并非所有投資者都將趨之若騖,理性的投資者會謹慎選擇一人公司形態(tài),因為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風險防范制度。”安建表示,首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3萬元相比較高,并且必須一次繳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予以公示;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在發(fā)生債務糾紛時,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斑@些規(guī)定,比其他國家關于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更為嚴格,既為公眾投資創(chuàng)業(yè)多增加了一條渠道,又有利于規(guī)范一人公司股東的行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產生的弊端?!?br> 據安建介紹,這次審議通過的公司法所做的修訂比較全面,基本上所有的條文都有修改。
首先,完善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包括較大幅度地下調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從原來的5萬至10萬元下調到3萬元),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擴大了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產范圍;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設立方式。
其次,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guī)定,包括完善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guī)定;增加了監(jiān)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jiān)事會會議制度,強化了監(jiān)事會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guī)定;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第三,充實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guī)定。
第四,健全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guī)定;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guī)定。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guī)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