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總局:年終獎元旦后發(fā) 可享1600元扣除標準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5-12-11 10:57:00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報紙《中國稅務報》刊登文章稱,國稅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如果年終獎在明年1月1日后發(fā)放,則適用1600元的扣除標準。但國稅總局新聞處負責人表示,對這一說法并不知情。
按新起征點各階層收入繳稅明細(單位:元)
月收入 原繳稅 將繳稅 少繳稅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該人士表示,今年的年終獎應按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把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除以12(個月),再按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如果年終獎在明年1月1日后發(fā)放,則適用1600元的扣除標準。
該人士強調,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除以12(個月)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某納稅人一年中已經采用過一次就不能再用,而需要把獎金與取得的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稅。
國稅總局人士介紹,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此外,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屬于一次性獎金。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該報道稱,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會同財政部制訂與《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相配套的具體操作文件,預計12月中旬將出臺。
■例子
王先生每月工資1200元,年終獎2萬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終獎在今年12月底前發(fā)放,目前國家規(guī)定的扣除標準為800元。因為王先生每月工資高于800元,計算時獎金不再扣除費用,可以先把獎金除以12(個月),再按商數確定適用稅率:(20000÷12)=1667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10%-25=1975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終獎在明年1月發(fā)放,將按照1600元新的費用扣除標準,王先生工資和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存在400元的差額,可以扣除,再除以12,得數1633元,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王先生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0-400)×10%-25=1935元。比12月底前發(fā)放少繳個稅40元。
按新起征點各階層收入繳稅明細(單位:元)
月收入 原繳稅 將繳稅 少繳稅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該人士表示,今年的年終獎應按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把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除以12(個月),再按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如果年終獎在明年1月1日后發(fā)放,則適用1600元的扣除標準。
該人士強調,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除以12(個月)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某納稅人一年中已經采用過一次就不能再用,而需要把獎金與取得的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稅。
國稅總局人士介紹,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此外,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屬于一次性獎金。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該報道稱,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會同財政部制訂與《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相配套的具體操作文件,預計12月中旬將出臺。
■例子
王先生每月工資1200元,年終獎2萬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終獎在今年12月底前發(fā)放,目前國家規(guī)定的扣除標準為800元。因為王先生每月工資高于800元,計算時獎金不再扣除費用,可以先把獎金除以12(個月),再按商數確定適用稅率:(20000÷12)=1667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10%-25=1975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終獎在明年1月發(fā)放,將按照1600元新的費用扣除標準,王先生工資和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存在400元的差額,可以扣除,再除以12,得數1633元,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王先生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0-400)×10%-25=1935元。比12月底前發(fā)放少繳個稅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