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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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時間:2008-07-16 10:03:00
浙工商企〔2008〕9號:關于印發(fā)《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9號
各市、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物權法》,規(guī)范股權出質登記行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制定出臺《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依法開展股權出質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貫徹《物權法》,拓展企業(yè)融資渠道,解決企業(yè)資金難問題,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對這項新的工作任務,各地要給予高度重視,深入開展學習研究,認真按照《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積極、穩(wěn)妥地做好股權出質登記的相關工作,推動股權出質登記順利開展。
二、在股權出質登記工作中,各地要認真落實《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務必把好登記關口,保證股權出質登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是要按照“一審一核”程序嚴格審查申請材料,特別要把握股權出質適用范圍、股權出質登記事項、禁止出質股權等問題。對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管轄以及不符合《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一律不得登記。二是要設置股權出質登記簿,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復制。三是要準確、及時、完整地錄入股權出質登記信息,在企業(yè)準入系統(tǒng)的協(xié)調信息模塊中設置股權凍結。在日常的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中,要注意查看協(xié)調信息,審查該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是否已經出質。
三、股權出質登記工作要依法逐步展開。現(xiàn)階段可以辦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shù)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權向銀行出質的登記手續(xù),以股權向其他公司出質的暫時不予辦理。國家工商總局股權出質登記相關規(guī)定出臺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胡振華,電話:(0571)88383388-6031。
附件:1、《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
2、《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起草說明
3、股權出質登記文書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股權出質登記行為,保障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質人以本省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shù)為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辦理本機關登記公司股權的出質登記。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
(二)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
(三)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四)以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股權質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
第七條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持股證明;
(三)股權質押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按照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出質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第十條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與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的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xiàn)、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消滅的證明;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三條 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出質人或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股權出質登記,申請人應當?shù)焦蓹喑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準予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準予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或者準予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分別出具《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股權出質變更登記通知書》、《股權出質注銷登記通知書》或者《股權出質撤銷登記通知書》。
第十八條 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對于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發(fā)生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九條 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十條 社會公眾可以到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股權出質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表式,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關于《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的說明
一、關于名稱和體例
鑒于國家工商總局尚未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本《辦法》將名稱確定為《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紤]到內容相對簡單,編寫采用不分章節(jié)的條款式。本《辦法》全文共計二十二條。
二、關于調整的范圍
根據(jù)《物權法》“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到工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紤]到浙江在全國先行先試股權出質登記,應當遵循謹慎、穩(wěn)妥、安全的原則,本《辦法》對股權出質登記的范圍作了適當調整,確定為本省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shù)為200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公眾性公司,以其股權出質的暫時不予登記。同時,考慮到以股權向銀行之外的其他公司出質可能涉及資金拆借等違法行為,在操作中僅限于以股權向銀行出質,以股權向其他公司出質的暫時不納入調整范圍。
此外,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層面不存在非公司企業(yè)股權的概念,因此本《辦法》沒有將非公司企業(yè)股權納入調整范圍。
三、關于登記管轄
為便于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掌握、審查出質股權的基本情況,方便利害關系人查詢股權出質登記情況,有效防止出質人將出質后的股權非法轉讓,本《辦法》將股權出質的登記機關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登記機關一致起來。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辦理本機關登記公司股權出質登記。
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股權所在公司住所變更、遷移等情況導致登記機關發(fā)生變化,原公司登記機關在向現(xiàn)公司登記機關移送公司登記檔案時,應當相應地將股權出質登記檔案一并移送。
四、關于登記程序和登記申請人
(一)關于登記程序的類別。
根據(jù)股權出質登記的實際情況,本《辦法》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分別規(guī)定了股權出質的設立、變更、注銷和撤銷登記程序。
鑒于股權出質登記建立于股權質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形成合意基礎上,因此在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規(guī)定出質人、質權人雙方為辦理相關登記的申請人。在依申請的撤銷登記程序中考慮到此情形下無需出質人、質權人形成合意,從減輕申請人義務,提高辦事效率考慮,只要出質人、質權人雙方或者任一方能向登記機關提交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撤銷的法律文件均可申請撤銷登記,因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此登記程序中出質人、質權人既可共同也可單獨作為申請人申請撤銷登記。
(二)關于依申請的撤銷登記程序。
考慮到股權出質登記的實際情況,設定了依申請的撤銷登記程序。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設定依申請的撤銷登記,主要考慮到股權出質登記所依據(jù)的股權質押合同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定無效而導致股權出質自始無效,且該種情形下出質人和質權人在主觀上應為明知從而有義務主動撤回股權出質登記。
(三)關于登記的形式和結果
從法理和操作層面來看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結果和形式不宜以向當事人發(fā)放權利證書來體現(xiàn)。一是股權出質登記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行政許可,沒有必須采用權利證書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二是股權出質登記作為一種物權公示方式,從客觀效果來看,只要出質人、質權人依法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該物權的公示效力隨即產生,社會公眾在登記機關均可查詢到該股權出質的登記情況,無需通過向當事人發(fā)放權利證書來體現(xiàn)登記形式和結果。因此本《辦法》在各登記程序中提出登記機關對股權出質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均采用向出質人、質權人出具有關《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或撤銷)登記通知書》的形式。
五、關于禁止出質的股權
鑒于擔保物權為私權利,應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要原則,規(guī)范股權出質登記的法律性規(guī)范文件不宜過多直接設定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因此,在制訂有關出質股權的條件時,采用了規(guī)定登記機關不得為某些股權辦理出質登記,而不直接規(guī)定該股權不得用于出質。
本《辦法》第四條列舉了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的五種情形。
第(一)項“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是為了司法實踐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強制措施與實體法上的民事權利相沖突。
第(二)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是為了保護質權人質權的實現(xiàn),降低股權出質的風險。
第(三)項 “以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的依據(jù)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除特殊情況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權,股權出質不屬于該法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在債務到期未清償情況下,公司無法收購本公司股權,就無法實現(xiàn)公司的質權。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四)項“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的依據(jù)是:雖然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但由于工商部門既是有限公司公司股權的登記機關又是股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了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有必要對股權出質的材料與股權所在公司的登記事項進行比對。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當然也包括登記機關)的公示效力,而股權出質一經登記就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允許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就會使同一登記機關的兩種公示登記發(fā)生矛盾,因此不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權當然不能成為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權出質的基礎。
第(五)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是為了給法律法規(guī)預留調整的空間而設立的兜底條款。
六、關于登記事項
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股權出質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三)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睂τ谠摋l需要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變更。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出質的變更登記事項包括出質人、質權人姓名或名稱的變更,但不包括主體變更,質權主體變更是一個新的質權的設立,應當重新辦理出質設立登記。另一種觀點認為,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是可以發(fā)生變更的。本《辦法》采第二種觀點。根據(jù)《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轉讓債權,僅附通知義務且不以債務人同意為要件,質權是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一旦債權人變更,質權人也同時發(fā)生變更;另外,根據(jù)《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出質人經過質權人同意是可以轉讓出質股權的,在此時,發(fā)生出質人變更。正是因為存在上述質權主體的變更,如果我們在登記中不承認上述情況是質權主體的變更而要求其采用一注銷一設立的登記方式,既不符合權利實際之情況,也不利于質權人利益之保護。
(二)出質人、質權人及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住所是否作為登記事項??紤]到公司登記是一種對主體資格的許可,股權出質登記是一種對權利設立的確認,住所是主體資格登記時的登記事項,而不應當是權利登記的登記事項。
(三)股權質押期限是否作為登記事項。《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未明確股權質押合同能否約定質押期限。最高院關于擔保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可以消滅擔保物權。雖然從理論上說擔保物權屬于意定物權,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并且《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第(六)項也規(guī)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可以約定“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擔保物權可以因“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而消滅,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了擔保權的期間,實際上也就是債權人約定在某一個確定的日期到來之時放棄擔保物權。雖然存在上述理由,但是為了避免與現(xiàn)行最高院司法解釋相沖突,本《辦法》未將質押期限作為股權出質的登記事項,在操作中也不需要輸入股權凍結日期。
七、關于股權出質登記提交的材料
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分別規(guī)定了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說明的問題如下:
(一)關于出質人的持股證明
出質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證明,指的是由該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可以是電子登記信息查詢單、檔案材料或其他表現(xiàn)形式的證明文件。而非上市股份公司由于根據(jù)現(xiàn)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不登記除發(fā)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各地一般按照章程備案操作。因此,目前出質人在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持股證明可以是經備案的章程或股票、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等。今后相關規(guī)定調整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由工商機關登記的,也應當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關于與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的證明文件
對于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與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的證明文件,具體是指以下幾種情形:
1、出質人、質權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相關出質人和質權人就變更事項達成協(xié)議的證明文件、新的出質人或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出質人、質權人或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姓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相關名稱、姓名變更的證明文件;
3、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相關出質人和質權人就變更事項達成協(xié)議的證明文件、出質人的持股證明。
八、關于股權出質登記的審查
本《辦法》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以形式審查為原則。所謂形式審查,即通過一般感觀方面的手段、方法而無需采用特殊的技術手段或方法即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外觀和內容所反映的情況是否與登記準則相符而作出判斷?;诠蓹喑鲑|登記機關與股權所在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為同一機關之設定,如果工商機關不以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材料結合已有股權所在公司之登記材料而綜合比照,則很難說工商機關實施了審慎的審查。因此,原則上,工商機關對申請材料負形式審查的責任,但這個形式審查的范圍并不僅僅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本身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包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所反映出來的情況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就包括了將申請材料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公司登記事項進行比對。只有通過比對,才能得出諸如:
1、出質人是否是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已登記的股東及是否為該姓名或名稱;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是否是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
3、出質人持股數(shù)是否與其登記的股權數(shù)一致;
4、申請登記之出質股權是否已登記了其他質權或被法院凍結等等。
九、關于登記機關的更正義務
為了保證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的準確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對于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發(fā)生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十、關于登記信息的公開
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企業(yè)股權出質登記信息,保障市場交易安全,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機關設立股權出質登記簿,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供社會公眾查詢。社會公眾可以到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的資料。
主題詞:股權出質 辦法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發(fā)
信息來源:浙江省工商局
浙工商企〔2008〕9號
各市、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物權法》,規(guī)范股權出質登記行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制定出臺《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依法開展股權出質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貫徹《物權法》,拓展企業(yè)融資渠道,解決企業(yè)資金難問題,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對這項新的工作任務,各地要給予高度重視,深入開展學習研究,認真按照《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積極、穩(wěn)妥地做好股權出質登記的相關工作,推動股權出質登記順利開展。
二、在股權出質登記工作中,各地要認真落實《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務必把好登記關口,保證股權出質登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是要按照“一審一核”程序嚴格審查申請材料,特別要把握股權出質適用范圍、股權出質登記事項、禁止出質股權等問題。對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管轄以及不符合《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一律不得登記。二是要設置股權出質登記簿,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復制。三是要準確、及時、完整地錄入股權出質登記信息,在企業(yè)準入系統(tǒng)的協(xié)調信息模塊中設置股權凍結。在日常的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中,要注意查看協(xié)調信息,審查該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是否已經出質。
三、股權出質登記工作要依法逐步展開。現(xiàn)階段可以辦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shù)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權向銀行出質的登記手續(xù),以股權向其他公司出質的暫時不予辦理。國家工商總局股權出質登記相關規(guī)定出臺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胡振華,電話:(0571)88383388-6031。
附件:1、《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
2、《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起草說明
3、股權出質登記文書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股權出質登記行為,保障股權質押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質人以本省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shù)為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辦理本機關登記公司股權的出質登記。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
(二)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
(三)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四)以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股權質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
第七條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持股證明;
(三)股權質押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按照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出質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第十條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與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的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xiàn)、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消滅的證明;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三條 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出質人或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股權出質登記,申請人應當?shù)焦蓹喑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準予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準予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或者準予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分別出具《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股權出質變更登記通知書》、《股權出質注銷登記通知書》或者《股權出質撤銷登記通知書》。
第十八條 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對于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發(fā)生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九條 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十條 社會公眾可以到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股權出質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表式,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關于《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的說明
一、關于名稱和體例
鑒于國家工商總局尚未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本《辦法》將名稱確定為《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紤]到內容相對簡單,編寫采用不分章節(jié)的條款式。本《辦法》全文共計二十二條。
二、關于調整的范圍
根據(jù)《物權法》“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到工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紤]到浙江在全國先行先試股權出質登記,應當遵循謹慎、穩(wěn)妥、安全的原則,本《辦法》對股權出質登記的范圍作了適當調整,確定為本省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shù)為200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公眾性公司,以其股權出質的暫時不予登記。同時,考慮到以股權向銀行之外的其他公司出質可能涉及資金拆借等違法行為,在操作中僅限于以股權向銀行出質,以股權向其他公司出質的暫時不納入調整范圍。
此外,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層面不存在非公司企業(yè)股權的概念,因此本《辦法》沒有將非公司企業(yè)股權納入調整范圍。
三、關于登記管轄
為便于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掌握、審查出質股權的基本情況,方便利害關系人查詢股權出質登記情況,有效防止出質人將出質后的股權非法轉讓,本《辦法》將股權出質的登記機關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登記機關一致起來。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辦理本機關登記公司股權出質登記。
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股權所在公司住所變更、遷移等情況導致登記機關發(fā)生變化,原公司登記機關在向現(xiàn)公司登記機關移送公司登記檔案時,應當相應地將股權出質登記檔案一并移送。
四、關于登記程序和登記申請人
(一)關于登記程序的類別。
根據(jù)股權出質登記的實際情況,本《辦法》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分別規(guī)定了股權出質的設立、變更、注銷和撤銷登記程序。
鑒于股權出質登記建立于股權質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形成合意基礎上,因此在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規(guī)定出質人、質權人雙方為辦理相關登記的申請人。在依申請的撤銷登記程序中考慮到此情形下無需出質人、質權人形成合意,從減輕申請人義務,提高辦事效率考慮,只要出質人、質權人雙方或者任一方能向登記機關提交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撤銷的法律文件均可申請撤銷登記,因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此登記程序中出質人、質權人既可共同也可單獨作為申請人申請撤銷登記。
(二)關于依申請的撤銷登記程序。
考慮到股權出質登記的實際情況,設定了依申請的撤銷登記程序。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設定依申請的撤銷登記,主要考慮到股權出質登記所依據(jù)的股權質押合同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定無效而導致股權出質自始無效,且該種情形下出質人和質權人在主觀上應為明知從而有義務主動撤回股權出質登記。
(三)關于登記的形式和結果
從法理和操作層面來看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結果和形式不宜以向當事人發(fā)放權利證書來體現(xiàn)。一是股權出質登記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行政許可,沒有必須采用權利證書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二是股權出質登記作為一種物權公示方式,從客觀效果來看,只要出質人、質權人依法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該物權的公示效力隨即產生,社會公眾在登記機關均可查詢到該股權出質的登記情況,無需通過向當事人發(fā)放權利證書來體現(xiàn)登記形式和結果。因此本《辦法》在各登記程序中提出登記機關對股權出質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均采用向出質人、質權人出具有關《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或撤銷)登記通知書》的形式。
五、關于禁止出質的股權
鑒于擔保物權為私權利,應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要原則,規(guī)范股權出質登記的法律性規(guī)范文件不宜過多直接設定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因此,在制訂有關出質股權的條件時,采用了規(guī)定登記機關不得為某些股權辦理出質登記,而不直接規(guī)定該股權不得用于出質。
本《辦法》第四條列舉了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的五種情形。
第(一)項“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是為了司法實踐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強制措施與實體法上的民事權利相沖突。
第(二)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是為了保護質權人質權的實現(xiàn),降低股權出質的風險。
第(三)項 “以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的依據(jù)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除特殊情況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權,股權出質不屬于該法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在債務到期未清償情況下,公司無法收購本公司股權,就無法實現(xiàn)公司的質權。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四)項“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的依據(jù)是:雖然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但由于工商部門既是有限公司公司股權的登記機關又是股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了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有必要對股權出質的材料與股權所在公司的登記事項進行比對。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當然也包括登記機關)的公示效力,而股權出質一經登記就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允許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就會使同一登記機關的兩種公示登記發(fā)生矛盾,因此不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權當然不能成為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權出質的基礎。
第(五)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是為了給法律法規(guī)預留調整的空間而設立的兜底條款。
六、關于登記事項
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股權出質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三)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睂τ谠摋l需要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變更。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出質的變更登記事項包括出質人、質權人姓名或名稱的變更,但不包括主體變更,質權主體變更是一個新的質權的設立,應當重新辦理出質設立登記。另一種觀點認為,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是可以發(fā)生變更的。本《辦法》采第二種觀點。根據(jù)《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轉讓債權,僅附通知義務且不以債務人同意為要件,質權是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一旦債權人變更,質權人也同時發(fā)生變更;另外,根據(jù)《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出質人經過質權人同意是可以轉讓出質股權的,在此時,發(fā)生出質人變更。正是因為存在上述質權主體的變更,如果我們在登記中不承認上述情況是質權主體的變更而要求其采用一注銷一設立的登記方式,既不符合權利實際之情況,也不利于質權人利益之保護。
(二)出質人、質權人及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住所是否作為登記事項??紤]到公司登記是一種對主體資格的許可,股權出質登記是一種對權利設立的確認,住所是主體資格登記時的登記事項,而不應當是權利登記的登記事項。
(三)股權質押期限是否作為登記事項。《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未明確股權質押合同能否約定質押期限。最高院關于擔保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可以消滅擔保物權。雖然從理論上說擔保物權屬于意定物權,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并且《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第(六)項也規(guī)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可以約定“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擔保物權可以因“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而消滅,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了擔保權的期間,實際上也就是債權人約定在某一個確定的日期到來之時放棄擔保物權。雖然存在上述理由,但是為了避免與現(xiàn)行最高院司法解釋相沖突,本《辦法》未將質押期限作為股權出質的登記事項,在操作中也不需要輸入股權凍結日期。
七、關于股權出質登記提交的材料
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分別規(guī)定了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說明的問題如下:
(一)關于出質人的持股證明
出質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證明,指的是由該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可以是電子登記信息查詢單、檔案材料或其他表現(xiàn)形式的證明文件。而非上市股份公司由于根據(jù)現(xiàn)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不登記除發(fā)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各地一般按照章程備案操作。因此,目前出質人在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持股證明可以是經備案的章程或股票、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等。今后相關規(guī)定調整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由工商機關登記的,也應當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關于與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的證明文件
對于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與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的證明文件,具體是指以下幾種情形:
1、出質人、質權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相關出質人和質權人就變更事項達成協(xié)議的證明文件、新的出質人或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出質人、質權人或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姓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相關名稱、姓名變更的證明文件;
3、出質股權的數(shù)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相關出質人和質權人就變更事項達成協(xié)議的證明文件、出質人的持股證明。
八、關于股權出質登記的審查
本《辦法》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以形式審查為原則。所謂形式審查,即通過一般感觀方面的手段、方法而無需采用特殊的技術手段或方法即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外觀和內容所反映的情況是否與登記準則相符而作出判斷?;诠蓹喑鲑|登記機關與股權所在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為同一機關之設定,如果工商機關不以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材料結合已有股權所在公司之登記材料而綜合比照,則很難說工商機關實施了審慎的審查。因此,原則上,工商機關對申請材料負形式審查的責任,但這個形式審查的范圍并不僅僅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本身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包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所反映出來的情況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就包括了將申請材料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公司登記事項進行比對。只有通過比對,才能得出諸如:
1、出質人是否是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已登記的股東及是否為該姓名或名稱;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是否是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
3、出質人持股數(shù)是否與其登記的股權數(shù)一致;
4、申請登記之出質股權是否已登記了其他質權或被法院凍結等等。
九、關于登記機關的更正義務
為了保證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的準確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對于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發(fā)生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十、關于登記信息的公開
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企業(yè)股權出質登記信息,保障市場交易安全,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機關設立股權出質登記簿,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供社會公眾查詢。社會公眾可以到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的資料。
主題詞:股權出質 辦法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發(fā)
信息來源:浙江省工商局
